喻庆洪、周法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5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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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民初5884号案件名称
喻庆洪、周法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喻庆洪;周法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5884号 原告:喻庆洪,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周法洪,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喻庆洪与被告周法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喻庆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庆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喻庆洪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郑向华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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