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飘华、陈庆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6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2659号案件名称
丁飘华、陈庆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丁飘华;陈庆;陈华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659号 原告:丁飘华,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良,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格鲁,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庆,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陈华,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丁飘华与被告陈庆、陈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丁飘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飘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飘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丁飘华负担。 审判员章惠春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郑俊 代书记员叶咸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安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453号之一 下一篇 毛丽英与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26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