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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安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4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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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4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安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安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905X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 法定代表人:沈沈壹。 被执行人:代安君,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勇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万利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朱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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