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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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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603号
  • 案件名称

    杨智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智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603号移送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智平,男。被执行人杨智平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智平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8日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杨智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全国数字法院系统提请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三、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10日,本院醴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五、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杨智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6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000元罚金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余向阳书记员 巫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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