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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善美、张兰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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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080号
  • 案件名称

    邓善美、张兰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邓善美;张兰兰;张辉;邓兴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邓善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兰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兴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善美、张兰兰、张辉与被执行人邓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善美、张兰兰、张辉于2021年6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邓善美、张兰兰、张辉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兴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和2021年7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邓兴华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邓兴华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邓兴华名下有位于凼底乡晓江村有集体土地住房,因本案标的过少,暂不宜处置。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邓兴华采取失信名单纳入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辉,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2021年9月24日对邓兴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元,执行费XX元,案件受理费XX元。现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元案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兴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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