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302财保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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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2财保32号案件名称
苏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苏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财保32号申请人:苏华,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被申请人: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B座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84323L。申请人苏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 海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申请人苏华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线索为:1、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冶金支行,账号34×××15。2、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账号10×××35。3、被申请人河南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7×××08。上述3项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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