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晓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6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611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晓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晓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611号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94447271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丰路15号1单元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杜爽,系经理。被告:宁晓俐,女,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晓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德辉、王国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565号 下一篇 孔存领、赵博伦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