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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辉、王国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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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565号
  • 案件名称

    刘德辉、王国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德辉;王国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辉,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辉与被执行人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0726民初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栋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辉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国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德辉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3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栋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8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8日向石门县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8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国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5000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1500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蒋湘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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