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克红与李明、梁白英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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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12号之二案件名称
朱克红与李明、梁白英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梁白英;李明;朱克红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陕0722民初282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梁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欠款。因被执行人李某、梁某某长期在外务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终结本院(2020)陕0722执7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梁某某采取布控措施。2021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梁某某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依法扣划存款608.96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经传统查控调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湖南省怀化市有住房一套,本院委托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某某省某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继续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某、梁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明确下落。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来院终本约谈,但申请执行人未到院,故本院经合议庭审查后,依法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或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丁新华 审 判 员 王志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郭琦红 书 记 员 屈美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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