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允振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2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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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298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允振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允振;丁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298号之一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中阳大道荟苑二期1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徐利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赵丽莎,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李允振,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丁侠,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允振、丁侠名下名下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苏0321财保2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案外人孙世国已和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允振、丁侠名下房产一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允振、丁侠名下位于丰县御水帝景城二期8#1-1002的房产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晓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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