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栋、徐瑞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申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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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申120号案件名称
孙栋、徐瑞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栋;徐瑞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栋,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生,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鹏,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瑞娟,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栋因与被申请人徐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淼审 判 员 施美华审 判 员 申富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鲍 清书 记 员 朱 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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