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辉、罗建良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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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98号案件名称
王利辉、罗建良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利辉;罗建良;刘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98号申请人:王利辉,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人:罗建良,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喜,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人王利辉、罗建良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喜名下的银行存款10674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王利辉、罗建良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14301000000085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利辉、罗建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喜名下的银行存款10674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王利辉、罗建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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