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市华旺鑫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鼎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9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941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旺鑫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鼎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华旺鑫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鼎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旺鑫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上刘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玉萍,总经理。被告:天津市鼎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郭庆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旺鑫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鼎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