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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东、梁永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13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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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13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宇东、梁永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宇东;梁永国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1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宇东,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梁永国,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一、案件基本情况关于王宇东与梁永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80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梁永国应在2021年3月19日前向王宇东偿还借款8333.32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333.3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支付的,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8333.3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43元。因梁永国逾期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宇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58元。二、财产调查处置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永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其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永国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共5个,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暂未予扣划。除前述财产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永国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三、限制、处罚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梁永国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四、结案方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13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长磊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蓝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洁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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