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15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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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154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林、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林;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154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林,男,1995年1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林盗窃罪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林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600元,但被执行人陈林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林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林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4.8元至贞丰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称:贞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天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本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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