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提江艾海提、阿巴拜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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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209号案件名称
买买提江艾海提、阿巴拜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买买提江艾海提;阿巴拜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买买提江艾海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 被执行人:阿巴拜克,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买买提江艾海提与被执行人阿巴拜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执行标的902380.00元,执行费1142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大额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18748.63元,被执行人阿巴拜克已被本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已财产调查,通过传统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结标的883631.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买买提江艾海提享有883631.37元到期债权,待被执行人阿巴拜克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艾尼娃卡德尔审判员 吴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合买提艾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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