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瑞银(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臧金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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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855号案件名称
中金瑞银(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臧金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金瑞银(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臧金国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855号申请人:中金瑞银(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U44C2X2,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南路七小区综合楼4层5号。法定代表人:廖奇勋,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臧金国。申请执行人中金瑞银(大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臧金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铁审 判 员 刘殿和代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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