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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瑜、常亚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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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569号
  • 案件名称

    孙宝瑜、常亚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宝瑜;常亚丽;王世秋;张国发;谷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孙宝瑜,男性,1985年12月20日出生,152324198512202115,汉族,住海城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常亚丽,女性,1981年2月7日出生,232321198102077009,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被执行人:王世秋,男性,1957年2月19日出生,210381195702192913,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被执行人:张国发,男性,1979年5月8日出生,23232119790508091X,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被执行人:谷祥,男性,1983年3月26日出生,210381198303262914,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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