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围、王秀丽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707执16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668号案件名称
李祥围、王秀丽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祥围;王秀丽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707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李祥围与被执行人王秀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祁王秀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明、郑天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769号之一 下一篇 孙宝瑜、常亚丽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