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纳尔、孟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内0724民初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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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4民初1704号案件名称
阿纳尔、孟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阿纳尔;孟秀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内0724民初1704号原告:阿纳尔,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鄂温克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乌兰牧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根太(与原告阿纳尔系父女关系),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鄂温克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经贸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玉花(与原告阿纳尔系母女关系),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达斡尔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经贸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孟秀兰,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达斡尔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天成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阿纳尔与被告孟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原告阿纳尔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根太、多玉花,被告孟秀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纳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总计61,84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被告孟秀兰向原告阿纳尔借款20,000元;2018年被告孟秀兰以原告阿纳尔的名义从包商银行贷款79,000元。原、被告对上述两笔借款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分期还清借款,但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3月25日,原、被告再次协商,被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62,545.50元。被告偿还700元后仍有61,845.50元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孟秀兰承认原告阿纳尔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孟秀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秀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纳尔偿还借款61,84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被告孟秀兰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红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梅-4-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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