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艳艳、罗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赣0202民初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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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民初1458号案件名称
魏艳艳、罗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魏艳艳;罗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赣0202民初1458号原告:魏艳艳,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罗羚,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魏艳艳与被告罗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艳艳与被告罗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艳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3500元及按月利息1.54%计算利息,利息为12556元(2030500元×1.54%×4);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0日起债务人罗羚从原告魏艳艳处累计借走人民币203500万元,并向原告承诺借款开始期间的所有借款费用以及借贷利息费用都由借款人一律承担。借款周转不超过两个月。借款时借贷人在做景德镇珠山街道亮化工程。被告绞尽脑汁想了好多谎言来欺瞒让原告为被告借信贷,刷信用卡,拍拍贷,京东金融,套花呗,一到还款期间被告为了躲避原告催款被告就以各种理由直接把原告电话和微信都一起拉入黑名单导致通讯催还借款无法沟通;原告被信用卡:花呗,拍拍贷,京东金融借贷逼得走投无路。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给自己维权。让借贷人重新补签了借款承诺书。并且被告同意6月1号到7月1号做两次把原告欠款还完,并且承担5、6月原告信用卡和所有的网贷分期利息,直到还清借款为止。现在原告和被告(唯一保留联系方式只有支付宝)原告一到借贷信用卡还款日联系被告的时候,被告就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每次回复不是说没有就是说在想办法、要不就是直接不回复不搭理。甚至有恐吓原告说在这样催债钱就不还了。(恐吓文字有截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罗羚偿还原告魏艳艳人民币2035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罗羚辩称,每次借钱都是原告同意的,我没有欺骗过原告。2021年4、5月份我也还了部分钱给原告,后面没钱还我也没办法,现在正在准备卖房子还原告的借款。最初本金只借了原告17万余元,后面补了原告1万元误工费,总共借了19万余元本金,中途还还了原告部分钱,具体金额由于我把原告微信删除拉黑了所以没有交易记录,借款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54%。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罗羚从原告魏艳艳处陆陆续续借款,原告魏艳艳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以及现金等方式向被告罗羚借出总计人民币200445.45元。2021年5月27日,针对上述借款,被告罗羚向原告魏艳艳出具《还款承诺书》一张以及《借条》一张,《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至出具本承诺书之日累计向原告魏艳艳借到人民币193520元,被告承诺在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上述借款,逾期按月利率1.54%计算利息;《借款》载明被告罗羚还向原告魏艳艳出具借条,载明借到魏艳艳现金10000元。被告罗羚从借款之日起陆续还款人民币9000元,尚欠原告魏艳艳借款191445.45元。之后,原告魏艳艳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魏艳艳和被告罗羚当庭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罗羚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借条,原告魏艳艳的信用卡、米宝宝、支付宝、微信、拍拍贷、京东金融、花呗套现支付记录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魏艳艳与被告罗羚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是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魏艳艳自认被告罗羚尚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191445.45元(200445.45元-9000元),被告罗羚辩称除上述还款金额9000元外,还另微信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被告罗羚尚欠原告魏艳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91445.45元,被告罗羚应予以偿还。关于原告魏艳艳请求被告罗羚以欠款20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罗羚向原告魏艳艳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载明,借款人民币193520元,承诺在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逾期按月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该款还款日应为2021年7月1日;被告罗羚出具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的借条中,对还款时间以及利息没有约定,本院认为该10000元借款金额不应计算逾期利息。故此,原告魏艳艳的逾期利息请求,应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81445.45元(191445.45元-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艳艳偿还借款人民币191445.4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人民币181445.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魏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罗羚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贵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卢 倩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赣0202民初1458号原告:魏艳艳,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罗羚,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魏艳艳与被告罗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艳艳与被告罗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艳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3500元及按月利息1.54%计算利息,利息为12556元(2030500元×1.54%×4);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0日起债务人罗羚从原告魏艳艳处累计借走人民币203500万元,并向原告承诺借款开始期间的所有借款费用以及借贷利息费用都由借款人一律承担。借款周转不超过两个月。借款时借贷人在做景德镇珠山街道亮化工程。被告绞尽脑汁想了好多谎言来欺瞒让原告为被告借信贷,刷信用卡,拍拍贷,京东金融,套花呗,一到还款期间被告为了躲避原告催款被告就以各种理由直接把原告电话和微信都一起拉入黑名单导致通讯催还借款无法沟通;原告被信用卡:花呗,拍拍贷,京东金融借贷逼得走投无路。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给自己维权。让借贷人重新补签了借款承诺书。并且被告同意6月1号到7月1号做两次把原告欠款还完,并且承担5、6月原告信用卡和所有的网贷分期利息,直到还清借款为止。现在原告和被告(唯一保留联系方式只有支付宝)原告一到借贷信用卡还款日联系被告的时候,被告就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每次回复不是说没有就是说在想办法、要不就是直接不回复不搭理。甚至有恐吓原告说在这样催债钱就不还了。(恐吓文字有截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罗羚偿还原告魏艳艳人民币2035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罗羚辩称,每次借钱都是原告同意的,我没有欺骗过原告。2021年4、5月份我也还了部分钱给原告,后面没钱还我也没办法,现在正在准备卖房子还原告的借款。最初本金只借了原告17万余元,后面补了原告1万元误工费,总共借了19万余元本金,中途还还了原告部分钱,具体金额由于我把原告微信删除拉黑了所以没有交易记录,借款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54%。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罗羚从原告魏艳艳处陆陆续续借款,原告魏艳艳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以及现金等方式向被告罗羚借出总计人民币200445.45元。2021年5月27日,针对上述借款,被告罗羚向原告魏艳艳出具《还款承诺书》一张以及《借条》一张,《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至出具本承诺书之日累计向原告魏艳艳借到人民币193520元,被告承诺在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上述借款,逾期按月利率1.54%计算利息;《借款》载明被告罗羚还向原告魏艳艳出具借条,载明借到魏艳艳现金10000元。被告罗羚从借款之日起陆续还款人民币9000元,尚欠原告魏艳艳借款191445.45元。之后,原告魏艳艳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魏艳艳和被告罗羚当庭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罗羚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借条,原告魏艳艳的信用卡、米宝宝、支付宝、微信、拍拍贷、京东金融、花呗套现支付记录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魏艳艳与被告罗羚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是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魏艳艳自认被告罗羚尚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191445.45元(200445.45元-9000元),被告罗羚辩称除上述还款金额9000元外,还另微信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被告罗羚尚欠原告魏艳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91445.45元,被告罗羚应予以偿还。关于原告魏艳艳请求被告罗羚以欠款20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罗羚向原告魏艳艳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载明,借款人民币193520元,承诺在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逾期按月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该款还款日应为2021年7月1日;被告罗羚出具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的借条中,对还款时间以及利息没有约定,本院认为该10000元借款金额不应计算逾期利息。故此,原告魏艳艳的逾期利息请求,应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81445.45元(191445.45元-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艳艳偿还借款人民币191445.4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人民币181445.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魏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罗羚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贵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卢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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