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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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69号案件名称
张光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光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祝天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3054XXXXX0。住所地:城固县。公司负责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祝某某与张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05258.63元(含诉讼费421元)、执行费14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未主动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将其履行义务的23000元支付至法院账户,涉及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经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所有账户予以冻结,发现账户收入仅5280.9元,本院予以划扣。涉及有价证券、车辆、房屋均无,遂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在传统查控期间,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年龄偏大,仅某某人民银行养老金账户每月有100多元的收入,还有子女的赡养收入,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本人愿意分期分批予以偿还,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书面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款项合计28280.19元支付至申请人。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年龄偏大,并伴有疾病,家庭确实困难,按法律规定应适当解决部分生活费,故从法律层面考虑理应解除被执行人张某某中国银行养老金账户。因本案执行周期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故本案将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2执116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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