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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刘艳平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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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72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刘艳平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刘艳平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子亮。被执行人刘艳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刘艳平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刘艳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案款XXX元,承担执行费XXX元。现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刘艳平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自愿放弃加处罚款XXX元,被执行人刘艳平已履行到位XXX元,承担执行费XXX元,未执行到位金额XXX元,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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