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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玉、曹元召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浙11民辖终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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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民辖终97号
  • 案件名称

    李华玉、曹元召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华玉;曹元召;乔思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玉,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元召,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审被告:乔思洋,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李华玉因与被上诉人曹元召、原审被告乔思洋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民初400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华玉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赠与关系。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双方属于赠与行为,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故意混淆案由,将其丈夫列为本案被告但不让其承担责任,为寻求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权制造条件,导致错误立案,请求对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记录。二、按照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际承担责任的是上诉人,所以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三、上诉人患有疾病急需资金进行手术,生活极为困难,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曹元召答辩称,一、本案双方之间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二、被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对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三、原审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上诉人有权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上诉人陈述其患有疾病,移送审理便于诉讼的事实系虚构。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曹元召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诉请确认原审被告乔思洋对上诉人李华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上诉人返还相关款项,一审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审查后确定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并将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之一乔思洋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现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婷 审判员翁王婷 审判员雷晓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楼赛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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