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明、杨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0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067号案件名称
陈晓明、杨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晓明;杨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067号原告:陈晓明,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胜,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028368656。负责人:黎明,公司经理。原告陈晓明诉被告杨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晓明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新友、西安恒石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12089号 下一篇 蒋盛和、余佳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4民初28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