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706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706号之三案件名称
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706号之三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金园村佛庙组。法定代表人:庄永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产业集聚区学院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峰。本院审理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新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5元,保全费1549元,共计3742.5元,由原告湖南坤灵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安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袁 昆书 记 员 刘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清梅、王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8420号之一 下一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与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5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