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清梅、王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84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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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84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清梅、王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吴清梅;王利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8420号之一原告:吴清梅,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吴清梅与被告王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吴清梅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清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清梅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旖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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