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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梅、王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84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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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84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清梅、王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吴清梅;王利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8420号之一原告:吴清梅,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吴清梅与被告王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吴清梅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清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清梅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旖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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