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28号案件名称
姜某与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姜某;左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28号原告:姜某,女,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左某,女,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西林社区。 原告姜某与被告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姜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蔺达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