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买地、奥治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13号案件名称
奥买地、奥治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奥买地;奥治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奥买地,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奥治地,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奥买地与奥治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881民初56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奥治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奥治地向申请执行人奥买地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奥治地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31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