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若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9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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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9061号案件名称
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若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若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9061号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铜兴路信江金贸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陆佳彦,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若阳,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2020)齐仲字第W364号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若阳仲裁裁决一案。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齐仲字第W36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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