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王雄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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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2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王雄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王雄军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雄军,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雄军信用卡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雄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承办人:唐道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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