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平、金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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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申1号案件名称
曾平、金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曾平;金铂;兴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曾平,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文国,辽阳市太子河区骁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铂,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兴涛,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再审申请人曾平因与被申请人金铂、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10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辽10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改判被申请人兴涛与金铂共同偿还涉案债务及利息。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二被申请人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12日协议离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铂系朋友关系,在二被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8日,被申请人金铂挂靠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大连市长海县绿化工程期间,因工程垫资缺少资金为由,分多次从申请人借款人民币70万元,经多次索要此款,协商未果后,2019年2月20日,申请人到原审法院对二被申请人提出诉讼。经开庭审理后,该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辽100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5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0民终172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6月3日,原审法院作出(2020)辽10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被申请人金铂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236520元及借款利息,但免除了被申请人兴涛应承担的偿还债务责任。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具体理由为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借款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借款的用途为在大连承建工程,缺少垫资,而二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协议离婚,即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申请人的婚姻存续期间事实存在。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指出,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申请人的有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兴涛不仅对涉案借款知情,并且实质性对金铂在长海县的施工所欠借款进行了偿还。这在金铂原审答辩中所提到的2016年1月7日从田文萍借款25万元,并且在原审同一法院审理的田文萍诉金铂、兴涛民间借贷借款一案中,涉案借款也是金铂以长海县绿化工程为由所借取的这一事实存在,但该案却判由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责任。至此事实再次证明涉案的同一工程的两笔借款却存在同案不同判,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申请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本案的具体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金铂提交辩称,我不同意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前妻不知道我在外面借款的事情,我借款后都用于在外面包工程给工人开支,到现在我工程款都没要回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理,要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兴涛辩称,我不同意申请人意见,我不认识申请人,我不知道金铂向他借款的事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金铂更没有把借款给我用于共同生活,此纠纷与我无关,因此我不应承担该案还款责任。我和金铂在2018年9月份左右就在宏伟区民政局离婚了。我是辽化的正式职工有工资收入,买断后我在别的公司任职,也有工资收入。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是否超期的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曾平提交了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辽1004民终148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曾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2020)辽10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8月生效。申请人曾平于2021年8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本院询问笔录中称没有新证据,即申请人未在上诉撤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并且无新证据。申请人所述的另一案件(2017)辽1004民初782号,原告田文萍,被告金铂和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调解结案案件,并非判决,且在庭审中兴涛委托金铂出庭称兴涛对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兴涛也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经调解二被告自愿还款。与申请人曾平所述兴涛知情和同案不同判的理由不符。综上所述,曾平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且无新证据,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曾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忧审判员 姜延庆审判员 崔科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美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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