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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海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92民初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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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民初279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海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海平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92民初279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亨,男,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凡,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海平,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刘海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99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海平的银行存款1399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20元,暂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玖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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