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铁、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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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141号案件名称
杨昌铁、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昌铁;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杨昌铁,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善菊,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昌铁与被执行人溆浦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湘122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昌铁工程款72626元及利息90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4元及执行费1125元,共计83661元。被执行人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了44000元,尚欠39661元。现申请执行人杨昌铁自愿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224民初860号民事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奉志辉审 判 员 贺 蕾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戴洁玲书 记 员 贺 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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