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某等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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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733号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某等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某;段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733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被告:宋某,山西省泽州人。 被告:段某,山西省泽州人。 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宋某、段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被告宋某、段某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等状态,无法联系。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宋某、段某的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无法获得被告宋某、段某的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退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聂露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连娜娜书记员 毛丹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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