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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某等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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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733号
  •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某等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泽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某;段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733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被告:宋某,山西省泽州人。        被告:段某,山西省泽州人。        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宋某、段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被告宋某、段某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等状态,无法联系。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宋某、段某的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无法获得被告宋某、段某的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退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聂露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连娜娜书记员    毛丹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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