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代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4民初4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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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4民初4660号案件名称
遵义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代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遵义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代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4民初4660号原告:遵义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迎宾大道华锐城A3栋附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82790156P。法定代表人:李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开灿,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刘代娥,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遵义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代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被告刘代娥称自家房屋因窗台漏水未得到妥善处理而拒交物业费,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4日的物业费总计应缴纳7,000元,原告同意免去2,800元,由被告刘代娥缴纳4,200元,被告刘代娥于2021年9月23日缴清物业费,遂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遵义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车登燕书 记 员 纪朝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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