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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学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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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383号
  • 案件名称

    付学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付学;张海良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383号申请执行人:付学,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海良,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付学与被执行人张海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118民初709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被告张海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付学劳务费三万五千元。”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确定期间予以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海良给付劳务费35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委托当地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互联网银行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已经冻结了张海良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起计算。因张海良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张海良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付学,并向申请执行人付学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付学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付学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709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付学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海良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付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书义审判员  任晓辉审判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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