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亮、杜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50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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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096号之一案件名称
雷亮、杜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雷亮;杜亮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096号之一申请人: 杜亮,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申请人:雷亮,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杜亮与被申请人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陕0602民初50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雷亮名下919832元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杜亮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亮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雷亮名下919832元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兵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涛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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