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检保、杨治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4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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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42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严检保、杨治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严检保;杨治国;向玉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3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检保,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文桥社区下湾组。身份证号码:430682197106062357。被执行人:杨治国,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姜畈村老屋组。身份证号码:430603197702051536。被执行人:向玉会,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0603197905061523。系杨治国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检保与被执行人杨治国、向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检保以已与两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0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浩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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