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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梁婵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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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4113号
  • 案件名称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梁婵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梁婵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4113号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50441X。法定代表人章杨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婵娟,女,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婵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245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婵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2456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敬维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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