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马永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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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782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马永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马永辉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78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玮,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64051U。营业场所: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被告:马永辉,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赵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永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2021年09月28日,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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