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平、刘黎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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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470号案件名称
刘雨平、刘黎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雨平;刘黎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刘雨平,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刘黎明,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雨平与被执行人刘黎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雨平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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