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40号案件名称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40号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719号隆兴民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21488。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竹山彭村村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50854158J。法定代表人:喻小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10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40号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719号隆兴民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21488。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竹山彭村村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50854158J。法定代表人:喻小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10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凯翔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跃伟、雷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802执2114号之一 下一篇 刘雨平、刘黎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