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4民初125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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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4民初12585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六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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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4民初12585号之二原告: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负责人:马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秋,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沈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陈某,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顾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六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吴 娟书 记 员 徐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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