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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生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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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511号
  •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生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生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511号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乐才路银河苑商业2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5WDA323。        法定代表人:李尚勤,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荣,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牛生永,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生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本案纠纷已和解解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牛生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建忠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郁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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