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苏凡、王苏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7执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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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执1372号案件名称
郝苏凡、王苏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郝苏凡;王苏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7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郝苏凡,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王苏凡,女,汉族,1964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关于郝苏凡与王苏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7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苏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郝苏凡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因王苏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郝苏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王苏凡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王苏凡无房产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王苏凡无公积金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王苏凡名下无车辆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王苏凡名下无证券信息。6、查明被执行人王苏凡名下无保险信息。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我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苏凡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苏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117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苏凡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郝苏凡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曹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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