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进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182破申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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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182破申45号案件名称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进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进电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破申45号申请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91145817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江苏新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502450225,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98号。法定代表人:于菊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林,男,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农商行”)同意,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决定将江苏新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2日,本院对该破产审查案件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新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新进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9日,注册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98号,注册资本10188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扬中农商行与新进公司、江苏通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公司”)、王家裕、王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判决新进公司偿还扬中农商行本金183万元及利息,通华公司、王家裕、王纪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中农商行与新进公司、江苏振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扬公司”)、陈杰、王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判决新进公司偿还扬中农商行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振扬公司、陈杰、王纪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两案,因新进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扬中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发现新进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苏1182执196号、(2021)苏1182执195号执行裁定,终结上述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为新进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扬中农商行对新进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新进公司所负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未能清偿债务,依法应认定新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使新进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经本院强制执行,新进公司仍无法清偿对扬中农商行的债务,依法应认定新进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新进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扬中农商行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新进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丁剑锋审 判 员 曹顺贵审 判 员 肖丽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晓洁书 记 员 朱 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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