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罗洛且,卢达史等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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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执342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罗洛且,卢达史等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罗洛且;卢达史;罗雅雅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34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900227009344379B。 被执行人:罗洛且,男,汉族,1994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 被执行人:卢达史,男,汉族,1996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 被执行人:罗雅雅,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本院受理追收罗洛且、卢达史、罗雅雅罚金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罗洛且、卢达史、罗雅雅缴纳罚金6000元、责令退赔4654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洛且、卢达史、罗雅雅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罗洛且、卢达史、罗雅雅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有4653.23元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20执3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 斌 审 判 员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张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丽 婷-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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