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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凤颜、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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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1342号
  • 案件名称

    龚凤颜、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龚凤颜;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龚凤颜,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通济路天诚港三楼。经营者:朱艳仪。被执行人:朱艳仪,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龚凤颜与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应向龚凤颜支付工资6424元。因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龚凤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拒收本院执行通知书,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朱艳仪有坐落于台山市[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台山市字第××号]及坐落于台山市[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19363号]两处房屋,上述房屋经由本院(2020)粤0781执3350号案处理,所得款项将依法分配。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所在地、朱艳仪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四、已向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龚凤颜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龚凤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6424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除上述坐落于坐落于台山市的房屋由本院另案处置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1执13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龚凤颜履行债务的义务,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龚凤颜发现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 威审 判 员  谭阳威审 判 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金龙书 记 员  张榕榕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龚凤颜,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通济路天诚港三楼。经营者:朱艳仪。被执行人:朱艳仪,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龚凤颜与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应向龚凤颜支付工资6424元。因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龚凤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拒收本院执行通知书,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朱艳仪有坐落于台山市[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台山市字第××号]及坐落于台山市[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19363号]两处房屋,上述房屋经由本院(2020)粤0781执3350号案处理,所得款项将依法分配。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所在地、朱艳仪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四、已向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龚凤颜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龚凤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6424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除上述坐落于坐落于台山市的房屋由本院另案处置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1执13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龚凤颜履行债务的义务,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龚凤颜发现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福临门酒楼、朱艳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 威审 判 员  谭阳威审 判 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金龙书 记 员  张榕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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