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爱莲、周文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2民初31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22民初3122号案件名称
任爱莲、周文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任爱莲;周文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2民初3122号 原告:任爱莲,女,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周文利,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任爱莲诉被告周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爱莲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任爱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被告周文利于2020年1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周文利欠任爱莲壹万伍仟元整(¥15000),还款时间2020年6月份以前还清”,被告仅返还500元,剩余借款均未返还。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催讨后应及时返还借款,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爱莲借款1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周文利负担。 原告任爱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丁正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2-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嘉豪、谢朝荣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0执异57号 下一篇 大石桥市三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营口华耐镁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126号